前不久,刘女士驾驶小型轿车在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彦胡硕镇沿巴彦胡硕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园丁路交汇处时,右侧同方向直行的一辆老年代步三轮电动车突然左转,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通过现场勘查,民警快速锁定了肇事车辆,并依法传唤肇事车辆驾驶人到交管大队接受调查。经审查,肇事车辆驾驶人对其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最后通过协商,事故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电动车驾驶人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交警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建议老年人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驾车时转弯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请一定仔细观察路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转弯。 (哈斯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