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在前端矛盾化解在基层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6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14

纠纷解决在前端矛盾化解在基层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李楠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矛盾类型多样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遇到矛盾纠纷如何下手,通过什么途径解决?长期以来,这一问题成为内蒙古社会治理的课题之一。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如今在内蒙古,矛盾纠纷找到了“有解思维”,如何高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都可以从《条例》中找到答案。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依托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四所一庭”协作机制,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提升全区社会治理能力水平、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我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促进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贡献力量。

《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统筹优化社会资源,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狠抓源头治理明确责任主体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通过齐抓共管,形成化解合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解纷途径、协作机制、平台建设等规定,落实主体化解责任,确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

《条例》指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明确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针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为防止相关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等责任主体的职责一一予以明确。具体来看,《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全过程,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从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等多点发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指导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治安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定分止争,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工作中的检调对接、检察听证;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受理工作,做到精准分流转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做优做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法学会、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走深走实。

积极引导三调联动同向发力

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14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诉调”“警调”“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动全区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法庭建立“四所一庭”协作联动机制,发挥化解社会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最大效能,服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推进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实质性化解,将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在诉前。积极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统筹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条例》也从经费保障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明确了保障机制。

“行业问题行业解,专业纠纷专业调”。目前,全区已设立行专调解组织1313个,覆盖20余个领域。在加强和规范医疗、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调解组织,也将做到应建尽建。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