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纳谏促共治凝聚合力提质效庭审走进农家院释法析理化纷争售卖伪劣电子烟触犯法律获刑罚悉心调解促和谐纾难解困助营商开启组合解纷模式能动司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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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3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07

售卖伪劣电子烟触犯法律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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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果味”电子烟的流行,成为爱烟人士戒烟的“法宝”。其实,“果味”电子烟含有多种有毒化合物,存在损伤人体肺部、刺激胃黏膜、加速身体机能下降等危害。近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电子烟案,被告人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依法收缴违法所得30余万元。

据了解,2022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电子烟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2022年10月1日后,若销售“果味”电子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

2022年6月,被告人翟某某以其母亲名义申请注册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2022年10月1日以后,翟某某在明知国家规定“果味”电子烟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烟具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润,通过电子烟微信群寻找卖家购入“果味”电子烟,然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或进行线下销售。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翟某某共销售价值306690元“果味”电子烟。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翟某某的库房内查获电子烟制品,后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查获的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

该案是自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石拐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电子烟销售伪劣产品案。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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