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案件集资参与人;
李鹏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9)内0602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2024年3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移送我中心负责涉案资产处置工作。为确保涉案资产处置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案件资产处置工作效率,保障各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最大限度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东胜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处置流程(试行),核实集资参与人,现公告如下:
一、依据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本案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工作组进行信息核实登记,填写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确认表。
二、信息核实严格按照李鹏飞刑事判决书的集资人员姓名、集资金额、实际损失金额进行登记。集资参与人登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交通银行银行卡(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供银行卡开户行全称(具体到XX分行或支行、开户行地址、行号等信息。)若提供交通银行以外银行卡的,产生费用的由集资参与人本人承担。本人银行卡卡号一经提供,禁止进行更名或更换银行卡卡号。同时提供本人和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集资参与人告知书签收、集资参与人代表推荐签字、集资参与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
四、如集资参与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核实登记信息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并提供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
五、遇有集资参与人已故的,需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继承相关手续,前来登记时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
六、公告期内未到区处非中心登记核实相关信息从而影响涉案资产处置工作的,将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但仍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七、集资参与人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有异议的,核对登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据。如在通知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事项的集资参与人,在资产处置执行中受到的损失和风险,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八、工作时间:公告之日起开始登记,工作日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5时-17时30分。大家前来一定要安排好时间,过期不候。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休息。
九、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文明路12号万融时代广场东胜城投大厦A座10楼1001室。(东胜市民中心北)
衷心希望大家积极配合处置工作,按上述公告提前准备好登记核实信息所需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尤其是银行卡开户行全称,具体到xx行xx分行、xx支行,望大家相互转告。
联系人:奥三亮 段艳新
电话:0477-3889866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