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岛蒙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佰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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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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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萨拉齐电厂债务清欠公告各债权人:

我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对部分债务进行清理。请以下相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材料到本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联系方式:

电话:0472-2636821;0472-2636822

邮箱:20023994@ceic.com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小袄兑村

二、相关声明:

请相关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为实际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名单:

1.昆区莱克文具办公用品经销部;2.唐县宏宜升矿产品加工厂;3.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赵静瑜;5.江苏百事得波纹管有限公司;6.陕西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7.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8.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沁阳市扬普实业有限公司;10.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1.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12.内蒙古共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3.沈阳东诚电力技术公司;14.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15.内蒙古天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6.包头市爱尔索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7.江苏博锐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8.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永红环能废旧回收站;19.乌鲁木齐新欣沃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北京品胜博睿科技有限公司;21.丰沃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2.淄博星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3.焦作华强电力检修有限公司;24.宜兴市兴贝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25.内蒙古欧蒙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26.呼和浩特市天纵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7.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8.西电联合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内蒙古新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萨拉齐电厂2024年7月19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内蒙古源盛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博龙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001号),本会已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鄂仲字第0001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雪,联系电话:0477-8381212、18147309616)。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律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燕红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40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7月19日

■公告

中核绿能资源(内蒙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佳璐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63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7月19日

■仲裁公告

集宁区伊阁园火锅鸡店:

本委受理吴盘凤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4)107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19日

■债权转让公告

乔晋武、赵飞虎、白二换:

2008年8月17日,乔晋武向刘东升借款人民币156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由赵飞虎、白二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债权已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法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判决由乔晋武偿还刘东升借款本金156万元及利息,由赵飞虎、白二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你们一直未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刘东升与薛继平于2024年6月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刘东升已将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薛继平,该笔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薛继平,自今日起如你们偿还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请向薛继平偿还。

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三人,特公告通知你们三人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权转让人:刘东升(身份证号:15270119******0314)

债权受让人:薛继平(身份证号:15020319******9019)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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