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陈思思)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使用捡来的东西并不会被追究责任,大不了物归原主就可以了。其实,有些物品一旦被拾到者据为己有后,就会碰触法律的底线,最终带来牢狱之灾。这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一女子就因取现、套现、消费捡拾来的银行卡,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了刑罚。
2018年6月4日,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项某某报案称:2018年5月31日晚9时许,其在东胜区某商场南侧的工商银行ATM机处将银行卡丢失,其后发现该银行卡内的41380元人民币被他人盗刷。接到报警后,大队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并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锁定了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后查明了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居住地,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成功抓获。
据朱某某供述,她是某商场内的一名雇员。2018年6月1日,她到该商场南侧的工商银行ATM机处准备存款时,意外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遗留的银行卡未取出。当她将这张遗留的银行卡取出后,惊喜地发现银行卡背面竟标注有密码,遂顿生贪念,并输入银行卡背面标注的密码,成功取出了卡内现金20000元。之后,朱某某又以其哥哥急用钱为由,通过其打工店内的的PO S机套现21000元,并向店主支付了130元的手续费。取现、套现成功后,尝到了甜头的朱某某又通过商店购买了两袋牛肉干,刷卡消费250元。朱某某归案后,及时赔偿了从被害人项某某银行卡内刷走的人民币4138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胜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