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7月施行自治区司法厅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远离新型毒品  共筑无毒北疆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多措并举优化支付服务优化对外窗口建设提升会见工作水平开展宣传活动防范非法集资呼和浩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助力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41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28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7月施行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白文飞)6月27日,自治区司法厅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下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是全国首部修订完成的行政复议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指示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自治区行政复议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办法》从行政复议的指导思想、办案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修订完善,有五个突出亮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从讲政治的高度落实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新行政复议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是突出便民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将司法所代办行政复议申请的地方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方便人民群众就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规定了便民举措。

三是强化应调尽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法》明确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各个环节全程调解,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的优势,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办案的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是完善办案程序,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办法》细化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规定,补充完善了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政复议人员回避、行政复议听证、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情形等相关规定,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程序保障。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行政复议决定权威性。《办法》规定了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的书面申请。规定了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超过期限不作答复以及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从提升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效果和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职方面双向发力,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