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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19

内蒙古惠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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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惠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惠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惠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由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联系电话:0471-6353217、0731-89945723,联系人:杜女士、姚先生。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清单

内蒙古惠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6月19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15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23年6月15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沙湘水蒙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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