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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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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内蒙古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CGTX3E5E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代琰《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20年10月19日9时2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代志晖,母亲:杨兰,出生证明编号:U150024261,声明作废。

(父亲:韩凤学,母亲:赵桂霞)不慎将2008年10月6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件编号:I150123049,声明作废。

云艳,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012319801114002562,声明作废。

内蒙古昊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存款人查询密码丢失,编号:J1910005018405,账号:49010104001786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声明作废。

2024年6月1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燃气管道报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9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变更请求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

■公告

张北运嘉建筑工程队:

你单位职工符战军,于2024年4月1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我局于2024年6月15日予以认定为工伤。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化德县人社大楼四楼工伤股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化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拓信金服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号为(2023)包仲字第0473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公司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3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19日

■法院公告

苟元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9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

营业地址信息公告

机构名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营销服务部

机构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友谊街道苏计沟村梁家圪卜社三公里处102号底商

批准日期:2020年02月12日

机构编码:000242150622001

联系电话:0477-8107131邮编:017100

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证日期:2024年6月14日

执行证书部分内容撤销(补正)决定(2023)内呼和同执字第161号(补)

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同德业务部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了(2023)内呼和同执字第161号《执行证书》,在自查中发现该《执行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把不是保证人的田雨林列为了保证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65条之规定,公证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该部分内容,现对该《执行证书》中的部分内容作出如下撤销决定:撤销(2023)内呼和同执字第161号《执行证书》中关于田雨林为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的所有内容。特此补正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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