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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18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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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根据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4月25日,债权本金110,683,101.97元,详见公告清单。公告清单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合同内容不变。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转让方以及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公告日起,向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责任。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6月18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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