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才、王铎: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铎向原告韩文治返还借款100 0000元;二、被告王铎向原告韩文治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日前的欠付利息25334元;三、被告王铎向原告韩文治支付以100 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王明才不承担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韩文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52元,由被告王铎负担17496元,由原告韩文治负担58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刘锁连、余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曹布日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3日丁伍美、刘春娥:
本院在执行贾毛兰与你们民间借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3)东执字第2761号执行裁定书,栽定查封被执行人丁伍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白天马路一号街坊4号楼1层2号(产权证号:24719)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5)0068号评估报告。三、(2013)东执字第2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丁伍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白天马路一号街坊4号楼1层2号(产权证号:24719)房屋所有权转至申请执行人贾毛兰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牛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卢美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
王宏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向东与被告王宏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