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菊、刘海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杰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82563.62元,包括借款本金166000元,利息16563.62元(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付清为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董强军:
本院受理原告付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白铁山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石跃武: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跃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71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张旭、陈晓宏: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张旭、陈晓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
苏和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胡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