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 0 1 8 年4 月1 0 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被送达人应为杨志平、王俊丽、李维平、杨世伟.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5 月1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