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奈曼旗宋显枝丢失土地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王府街西段北侧。土地产权证号:2010410号,土地面积:290.56㎡,特此声明。
奈曼旗宋显枝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19号区。房屋产权证号:148021001785号,房屋面积:90.74㎡,特此声明。
托克托县慧光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2397600556D)遗失公章和开户许可证,账号:0401701220000000006655, 核 准 号 :J1910010865701,开户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什家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沃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支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账号:155657779693,开户许可证编号:J1910018082301,现内蒙古沃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查询密码函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本人张跃龙(身份证号码:150102198702026019),购买锦绣福源住宅小区A区10号楼1单元14楼1401,遗失收据三张,编号:0001358,金额:759680元;编号:0042262,金额:15786元;编号:0004621,金额:68208元;声明作废。
丰镇市博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丢失,编号:152628201909060101,建设地址:丰镇市新区公园西路西侧,工程名称:丰镇市星宇国际小区1#-4#,7#-9#,声明作废。
内蒙古兴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丢失,证号:建字第15 2628201800023号,建设项目名称:丰镇市星宇国际小区一期(1#-4#、7#-9#楼),建设位置:丰镇市新区公园西路西侧,声明作废。
丰镇市博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丢失,(2019)房预销售证第011号,项目名称:星宇国际一期,预销售对象:楼号:1、2、4,房屋座落地点: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丰镇市新区公园西路西侧,(2020)房预销售证第004号,项目名称:星宇国际3、7、8、9号楼,房屋座落地点: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区公园西路西,声明作废。
内蒙古兴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丢失,编号:No D15000811040,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2119,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150981001008GB00212W00000000,坐落:内蒙古丰镇市新区公园西路西侧,声明作废。
内蒙古兴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丢失,证号:地字第15 2628201800017号,用地项目名称:丰镇市星宇国际小区一期工程,用地位置:丰镇市新区公园西路西侧,声明作废。
奈曼旗董欣丽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兴隆地村。房屋产权证号:148011404360号,房屋面积:149.43㎡,特此声明。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伊勒概沟村委员会六社折永明(身份证:152728195412263918)丢失土地确权证书一本,地址坐落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伊勒概沟村委员会六社。土地确权证号:010523号,土地面积:22.81㎡,特此声明。
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注册号:150102600397329)不慎将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胡解东身份证号:152630199511153014、段海燕身份证号:152630199608174129,购买金地江山风华3期H2号楼4单元2301房间,遗失网签合同,编号:YS2022067716,房屋代码:10889273,声明作废。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盛乐圆缘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丙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园缘智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之间关于花卉租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78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张瑞(身份证号1501051987100106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国晓与你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起点继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赫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自考网络培训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63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供用热力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26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康宝龙(身份证号1521281983121906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9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艳芳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58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送达公告
尔定生: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胡焕萍与你、张米苍、潘建华、闫巴特尔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1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5日(2024年8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五层510室)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吉匠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胡芳林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装修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6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那仁达来、福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与马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贵方所欠我债务其中的100万元依法转让给马春。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马春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志强2024年6月12日
■停车场取车公告
对于在2024年2月1日之前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停放在本停车场的车辆,请相关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本停车场办理取车事宜。经核查,部分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长期停放在本停车场,且车辆所有人一直未前来处理。本公司也尝试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车辆所有人,但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鉴于本公司停车场用地租期已到,为确保停车场能够顺利交接,特发布此公告,请相关车辆所有人尽快前来处理。逾期仍未前来办理取车事宜,本公司将对车辆进行处理,敬请广大车主相互转告,务必在3个月内前来取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仲裁公告
阿切(身份证号1501021965030215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法院公告
庞义、姜保红、孙利芳:
本院受理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义、姜保红、孙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庞义、姜保红、孙利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922民初6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庞义、姜保红偿还原告截止2024年5月13日借款本金庞义49283.57元、姜保红10万元,欠息庞义20953.2元,姜保红43460.43元及偿还从2024年5月1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庞义、姜保红、孙利芳承担此笔贷款的还款责任,保证人庞义、姜保红、郭伟、胡卫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所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2日包头市新神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天军与被告曹存亮、包头市新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