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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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12

自治区高院发布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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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全区法院审结生效的10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以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的了解,努力提升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高原西部,距黄河直线距离仅为20公里,该区域属严重缺水地区。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的矿井位于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因矿井掘进、开采破坏地下水含水层而产生的疏干水。2016年,鄂托克旗水利局为某矿业公司核发了取水许可证,许可该公司年疏干水量64.46万立方米,年取水量29.52万立方米,年退水量为46.91万立方米。

2022年3月,某矿业公司因将矿井疏干水通过未经批复的管道退至其他公司,且未安装计量设施,被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处以罚款、补缴水资源税等行政处罚。经评估,某矿业公司超量疏干水量共计331.23万立方米,对区域具有水资源服务功能的奥灰含水层间接影响损害量为51.64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保护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的典型案例。黄河流域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资源弥足珍贵。《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的基本原则,并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出专章规定。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判令违法企业赔偿地下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有力维护了区域地下水环境和饮水安全、生态安全。该案的审理对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促进节约用水,提升地下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曲某某等四人破坏草原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先后4次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地)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3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非法收购者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第4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芍药185.4公斤。

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全区法院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由被告承担破坏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二倍的惩罚性赔偿款,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盗采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成本,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对全区其他草原存在的非法采挖野生药材造成草原生态功能严重受损案件提供了借鉴。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诉葛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葛某某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套捕野生狍子两只、雪兔一只。经鉴定,雪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子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葛某某赔偿相应生态价值损失费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区首例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创新司法工作理念,将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与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机结合,引导被告主动自愿购买与其破坏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相当的林业碳汇量进行生态修复,既解决了因野生动物的不可修复性给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可逆损害等现实困境,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是人民法院对司法服务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重大战略决策的有益探索。

申请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环保诉前禁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称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履行其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的做好游船防污染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的规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后,被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申请人遂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出环保诉前禁令申请。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只涉及船舶未按法律规定配备有盖垃圾容器的行为,但垃圾一旦不慎流入通航水域,打捞清理难度较大,将对涉案游船通航的黄河水域带来污染风险。为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发出自治区首份环保诉前禁止令,司法与政府职能部门同向发力,共同守护黄河安澜。

土默特左旗检察院诉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某村村民“购买”土地并在该土地上挖砂取土。经测绘技术机构勘测定界,于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23.41亩,土地性质均为农用地。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鉴定,确认采挖土地深度一米以上,已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鉴定,于某某采挖砂石混料坑口价值共计人民币57.73万元。另查明于某某挖砂取土的土地位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所辖范围,属于毕克齐大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截至目前,尚未恢复毕克齐大葱的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利用合同方式流转土地后,非法取土挖砂毁坏耕地的典型案例。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后,非法破坏土壤种植层取土挖砂,既破坏了农用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危害了生态安全,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过程中还侵害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该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基本农田的生态修复,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充分考虑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价值,实现了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史某某借助签订“排除路树安全隐患择伐协议”之机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份,史某某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隆圆木材加工厂的名义与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排除路树安全隐患择伐协议”。莫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7月18日和2021年9月17日发放上述地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共14张,许可采伐总株数3740株,总立木蓄积504立方米。采伐前,由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挥施工方进行喷漆标识。采伐时由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封路、监督。史某某将采伐的杨树雇佣甄某某等人进行现场量尺锯段后,雇佣杨某某、蒋某、刘某某等人使用钩机将杨树段装车,分别卖给多人及多个木材加工厂。砍伐杨树后,史某某雇佣王某甲使用钩机挖掉部分被砍伐杨树的树根,雇佣李某某将树坑用土填平。经莫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涉案道路两旁被砍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298立方米,扣除采伐许可证中的504立方米,超出的立木蓄积为1794立方米。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滥伐护路树案件。被告人史某某受到利益驱使,借助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排除路树安全隐患择伐协议”之机,超额滥伐道路两旁的杨树且数量巨大,不仅损坏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林木的所有权,更严重破坏了护路林的生态功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史某某从事木材生意多年,于2022年因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对其进行了判决。该案对依法惩处犯罪、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某矿业公司、杨某某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1日某矿业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按指定区域采选铁矿,进行矿产品经销。2010年9月9日,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2013年至2022年期间,某矿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累计破坏草原2168.72亩。案发后经某矿业公司申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批复,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此后,企业自行开展合规整改工作。2019年起,某矿业公司对草原开展恢复治理,经苏尼特右旗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查,上述被破坏草原已恢复治理并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浑善达克沙地在锡林郭勒盟境内面积3.2万平方公里,是全区五大沙地中距首都北京最近的一块沙地。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是荒漠化综合治理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三大标志性战役之一。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邀请涉征占草原的九家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对促进当地企业合法合规利用草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惩罚与修复并举的司法理念,推动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推动一个行业合规发展,既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化、持续化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牙克石市检察院诉于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在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多个河域内使用汽船、逆变器等禁用工具,通过电鱼、炸鱼手段捕获水产品若干。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9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万元。2022年9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某河道内捕获水产品126尾。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00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8万元。

【典型意义】

2021年,国家将野生细鳞鲑属所有种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被告人私捕滥捞的行为严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鱼类,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确保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

包头市东河区某牛羊下货加工店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白某某成立加工店,从事牛羊下货加工及销售生意,但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也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未领取有关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22年9月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店进行了检查,并对其外排的废水进行取样,对经营者白某某及其工人进行询问,发现工人将清洗牛羊下货废水通过厂房内北侧的污水篦子进行排放,污水篦子内的管道由东向西走,污水最终排向厂房东侧院墙外的河槽内。经检测显示,该管道所排放的水体中COD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标准排放值的2.3倍。此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白某某的加工店存在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白某某加工店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白某某不服,以加工店名义向包头市政府申请复议,包头市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此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破坏水资源清洁与安全,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后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既对违法行为人施以惩戒,防止水资源继续遭受污染破坏,又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执法优先的职能。

达拉特旗检察院诉某煤炭公司文化遗址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工作中发现,某煤炭公司在生产开采过程中使“秦直道遗址”本体遭到严重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中,“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确定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管理境内“秦直道遗址”的通知》,达拉特旗境内“秦直道遗址”的保护范围为“秦直道遗址”中心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为“秦直道遗址”中心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经核查,某煤炭公司的开采区域位于“秦直道遗址”达拉特旗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

2010至2020年,某煤炭公司在矿区开采生产过程中,未对其矿区内的“秦直道遗址”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矿区内的“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经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院鉴定,道路遗址本体灭失的长度为:北部大矿区3165米。经内蒙古启原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秦直道达拉特旗段某煤矿采煤破坏段模拟修缮价值评估报告》认定,遗址本体病害主要为被告人工采煤作业导致的本体破坏消失,受损长度1415.13米,模拟修缮价值评估费用为394.49万元。

【典型意义】

“秦直道遗址”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享有“世界公路鼻祖”的美誉。某煤炭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对秦直道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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