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
四川省虹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何降松,于2024年3月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我局于2024年5月2日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31日
■仲裁公告
火高升、陈美英:
本委受理孟俊林与你(们)(集劳人仲字(2024)78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仲裁公告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商场福器家具店:
本委受理戈凯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4)79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减资公告
鄂托克旗荣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76941206P),经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零玖万陆仟元整减至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肆万陆仟元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荣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31日
■减资公告
鄂托克旗君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BLP9NA59),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减至人民币贰佰零柒万元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君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31日
■公告
包头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内蒙古中汇富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的条款约定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3)包仲字第0471号。该案已于2024年4月22日组庭。因申请人追加王淑玉为本案的被申请人,该案件在公告开庭日期内未能正常开庭。所以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来本会领取(2023)包仲决字第158号追加王淑玉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决定书。新的开庭时间为领取决定书日期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债权转让通知
董宏历(身份证号150121197210042421)、赵飞(身份证号152630197007080179):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已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中法民一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高云飞(身份证号 :152701196502170998,联 系 电 话 :18604877222),特此通知。
高云飞
2024年5月31日
关于登记新起点家园
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信息的公告新起点项目认购人:
为进一步摸清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出售信息,排查项目房源“一房多卖”问题。维护房源认购人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区政府授权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开展“一房多卖”房源信息的梳理和登记工作。
房源信息梳理和登记工作是解决“一房多卖”问题,科学制定纠纷化解方案、依法维护项目认购人权益和产权确认、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请全体购买新起点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认购人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房源梳理登记工作,避免因房源信息登记不及时影响后期的产权确认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登记地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科教园区管委会15楼1501室
三、所需材料:
认购人身份证、认购书、收据、付款凭证、工程进度结算单、其他债权凭证、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逾期后果:
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将影响到认购人后续网签手续办理、产权确认、经济赔偿等权益;涉及一房多卖情形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咨询联系:
联系人:王璐 电话:15661025592
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
2024年5月31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贾大虾(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公司及被申请人贾惠宾之间关于内部认购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34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杰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199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199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24日受理帅惠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93号),于5月24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刚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路锦绣嘉苑C区22号楼1至5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仲裁公告
丁占平(152524197504251511):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轩宇与你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乌仲案字【2024】第1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你方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卢云为仲裁员,康晓曼或李天舒或宗那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你方可以在《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选定仲裁员且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柴桂林为本案首席仲裁员,吴祎琨为仲裁员,并定于2024年7月31日下午3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电话:0474-8321123。仲裁庭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乌兰察布市信访局三楼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伟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192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192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公告
内蒙古瀚林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姜晓林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205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205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
■遗失声明
新城区多姿多彩服饰店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证号:内地税字150102196901114629号,声明作废。
本人王洪林,入股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入股收据两张,开票日期:2000年11月14日,编号0041107,金额为1000元;开票日期:2008年3月6日,编号0008789,金额为5000元,声明作废。
赛罕区情缘塞上人家饭店遗失公章一枚,法定代表人:武学华,公章编号:1501050135626,声明作废。
包头海平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将道路运输证正本丢失,车辆号码:蒙B91061、蒙B89343,经营许可证号:150222007267,声明作废。
许靖萱《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2年1月8日11时17分在开鲁县幸福镇医院出生,父亲:许磊,母亲:邢艳影,出生证编号:L150121050,声明作废。
内蒙古科辉农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C5Y35D5F)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赵锁锁(身份证号:150104196402023610)将贾家营小区D区1号楼二单元三层西户购房合同遗失,特此声明。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