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对债务人刘利先享有的债权本金157000元债权(包含但不限于结欠本金157000元,以结欠本金157000元为基数从2005年10月16日至2024年5月28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计息至还清欠款为止的逾期和预期付款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依法转让给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望债务人刘利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向受让人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具体转让本息如有变化,以实际下欠的数额为准。
债权人: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
■仲裁公告
扎兰屯市浩饶山镇景泽农牧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61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仲裁公告
付军(身份证号152601197110130515):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10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仲裁公告
郝庆丽(身份证号15042919800302094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仲裁公告
玉琴(身份证号15232219790710072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仲裁公告
王永珍(身份证号15010419720711152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康友电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10时0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郭佳与被申请人朱东辉及你公司之间关于借款协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8]第40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