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W585挂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6003976,声明作废。
奈曼旗王云廷丢失林权产权证书,林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兴隆庄村二道湾子。林权产权编号:01523260133GDYMSY00001,林权面积:130亩,特此声明。
高岗(身份证号:152701197809135411)、王宏伟(身份证号152727198004050515)二人共同购买的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香榭澜湾”D座(文博路以东)商业二层4号,共计586.3平方米收据丢失,编号:9615172,金额:205205元,特此声明。
马建国(身份证号:15270119720730031X)将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香榭澜湾”D座(文博路以东)商业二层3号,共计586.3平方米收据丢失,编号:9615173,金额:205205元,特此声明。
刘雄伟(身份证号:152723198302090018)、乔广凌(身份证号152723197802026915)二人共同购买的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香榭澜湾”D座(文博路以东)商业二层2号,共计589.02平方米收据丢失,编号:9615170,金额:206157元,特此声明。
现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底纹纸声明作废,号码为12180041251-12180041260、122080001861-122080001865、122080002045-122080002047、122080002075,特此声明。
2024年5月29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10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pm.caa123.org.cn)公开拍卖:废钢轨(含机关闲置废旧物资一批)、废配件、废道岔、废铁、废钢芯铝绞线、废铜芯线(带皮)、废变压器、废电瓶,共计11个标段(详见清单)。
说明:1.标的以存放现场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实地认真查验标的现状及相关手续,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竞买人办理报名手续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和废屑加工处理,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完成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证明(标段3、4、8、9、10)】、法人授权委托书、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有效身份证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标段11)及全额参拍保证金。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持上述资质原件来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办理提货事宜。废钢轨(标段1、5、6)按理论重量乘以检尺长度发售,不计损耗、不再称重;所涉及的装卸费、二次倒运费、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及提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展示及报名日期:即日起至6月4日12时(六日除外),报名电话:霍女士18604715785,看货电话:锡林浩特李先生15247968393,大板吴先生18748033689。5.保证金存入账户:户名: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账号:8115601012200393011。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29日
■提存通知
王喜贵、任所香、王嘉林:
2024年5月21日,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赵燕平的代理人赵美丽代赵燕平将赔偿给你们的死者丧葬费人民币23526元提存到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请你们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们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76号嘉林大厦3楼。电话:0471-597855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2024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有关印章的声明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公司发现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假冒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加盖伪造、私刻“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帝城国际第三项目部”印章等方式,冒名我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形象和声誉,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公司声明如下:1.我公司(公司名称: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87077422X)所使用的公章均在公安机关备案,不存在“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帝城国际第三项目部”及其他未备案印章。合法印章一直保存在我公司且需要履行严格的使用审批流程。除此之外其他印章均为假冒、私刻。2.我公司从未授权或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私刻我公司任何印章,也未授权或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伪造、私刻的我公司印章从事任何商业或其他活动;请勿受虚假信息影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我公司对所有加盖伪造、私刻我公司印章的合同和其他一切法律行为均不知情且不予追认。在此,我公司特提醒相关合同和相关法律行为当事人注意并高度重视,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请立即终止履行,对已履行的义务请及时依法向当时加盖伪造、私刻印章及签名的行为人主张权利。4.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伪造、私刻的我公司印章所开展的任何行为与我公司均无任何法律关系,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5月2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赵浩波、赵飞、武高平、刘金龙、张树林、宋建军、乔爱民、韩新民、杜建飞、郝君、刘雨田、刘占魁、刘晓云、吴军、陈增慧、乔刚:
赵浩波于2013年6月30日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97万元整;赵飞、武高平、刘金龙、张树林、宋建军、乔爱民、韩新民、杜建飞、郝君、刘雨田、刘占魁、刘晓云、吴军、陈增慧、乔刚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1年8月31日,你们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730182.21元,积欠利息人民币31268393.80元,欠付实现债权费用133287.00元,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42131863.01元。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乔东与杨建中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乔东对赵浩波等人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杨建中,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们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就上述欠款向杨建中履行全部义务。
杨建中2024年5月29日
■公告
许少岩、凌民利、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已分别受理申请人张世文、张占军、孟海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428号、第429号、第43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16日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瑞军: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债权为我向王献策借款,并由王献策直接支付给你的款项。为化解债务,消灭债权债务,经我与王献策协商,我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转让给王献策。现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并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向王献策履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专此通知。
通知人:刘俊2024年5月29日
■声明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2021年度养护工程应急施工“G59高速公路水毁应急抢险处置工程”(项目全称)项目已完工,请相关债权债务人到魏海东(内部协议签订人)处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特此声明
联系人:魏海东
联系电话:15034968887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嘉林小区7号楼904号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