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辉、郝倩: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辉、郝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刘玉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友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玉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北京彩翼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菲诉北京彩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到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贾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贾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吴霖:
本院受理原告宁丛娣诉被告吴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宁丛娣借款本金7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4月2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完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林凤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董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守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淑华琴立即偿还原告冯守廷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12.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苏金生、于风芹:
本院受理原告常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200元,及利息9300元,共计65500元;二、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包双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白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白长岁给付欠款2866元,支付利息1776.96元,本息合计4642.92元;2、要求被告白长岁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包双柱对被告白长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朝腰乐图(周文彬):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9090号原告高艳国与被告朝腰乐图、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艳国要求:一、被告韩阿拉达图、高双喜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9400元;二、2018年11月18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息到实际偿还借款日止;三、要求被告朝腰乐图、韩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90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高立志: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9179号原告王志国与被告高立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国要求:一、被告高立志偿还欠款40000元,支付利息13800元;二、以欠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0.015元计息;三、要求被告高立志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周士臣: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9229号原告许燕与被告周士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燕要求:一、与被告周士臣离婚;二、婚生两子,长子周秋硕由原告许燕自行抚养,次子周秋涵由被告周士臣自行抚养;三、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许燕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贾根桃、李延: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众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根桃、张小珍、李跃先、高俊英、李龙华、李延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贾根桃欠原告杭锦后旗众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贾根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李跃先、高俊英、李龙华在继承李海军(已故)遗产范围内与被告贾根桃共同承担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众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5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4035元,由被告贾根桃、李跃先、高俊英、李龙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18)内0826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中李廷性别“女”补正为“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2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