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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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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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又名高风):

本院受理原告孙得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高凤欠原告孙得环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高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沙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温秀荣:

原告李晓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赵占荣、杜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乌拉特中旗支行诉赵占荣、杜红霞、李金强、马燕如、李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新(曾用名王建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兆宇诉被告刘小勇抚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小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36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王雄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海军诉被告张瑞青、宋斌、郭小红、王雄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赵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巧英、第三人赵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乔继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乔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刘军、郑金萍:

本院受理王书来诉被告刘军、郑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张军(又名张建军)、孙利(又名孙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香与被告张军(又名张建军)、孙利(又名孙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学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孙海清、孙富:

原告曲楷与被告孙海清、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孙海清偿还原告曲楷欠款123099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14.4%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2、被告孙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2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海清、孙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李楠: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楠欠原告李秀云5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11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8元,由被告李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梁建军、曲建中、梁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被告梁建军、曲建中、梁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建军、曲建中、梁建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2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楠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强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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