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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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利军、张晓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乌兰察布支行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5)赛非执字第00190号]一案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2015)赛非执字第001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施美珠: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4)赛执字第00379号]一案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中请书、资产转让合同、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2014)赛执字003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牛翠梅、陈锁: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巨顺与被执行人牛翠梅、陈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牛翠梅大夫闫明(已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羊场壕乡郝家圪卜社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6285号)、东胜区羊乡郝家圪ト社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1字第2001-0276号)评估完毕,房屋评估价格为728688元,土地评估价格为42872元,现将依法对该处房屋及土地提起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执3105号查封裁定、2017内0602执3105号之一拍卖裁定、内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466号评估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杨成业、刘孝琴:

本院执行的崔志华与被执行人杨成业、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17)内0602执恢9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成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D区1号楼1单元1402号的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09-0015436)交付申请执行人崔志华抵偿本案的案件款692352元(申请人崔志华偿还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后,偿还贷款金额及相关该房产的过户费用应从692352元中减去)。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崔志华时起转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赵碧沙:

本院在执行石丽彩与赵碧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2823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李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在军诉被告李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在军偿还借款3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李树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王银河、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在兰诉被告王银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在兰偿还借款本金17415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王银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张雨、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雨、内蒙古鼎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内0602民初6150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本金4062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46.73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要求被告一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15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王俊先、邬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彩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8)内0602民初612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令被告邬玉龙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新天地住宅B区7#-1-201合同编号为2008-0008114号住宅房屋的产权过户义务;2、判令二被告承担房屋产权过户所需一切税费;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

杨永耀:

本院受理王亚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永耀偿还原告王亚男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王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源新针纺织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8)内0105民初1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格日勒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炜诉被告格日勒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8)内0105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内蒙古清水河县伟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伟、内蒙古清水河县伟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

本院受理原告吕绥生诉被告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袁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与被告袁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宫培珍:

本院受理王文焕申请执行宫培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79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旭车鉴报字(2018)第18058号评估报告及(2018)内0105执17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宫培珍所有的蒙A418FJ捷达牌汽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

本院受理霍加林诉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鸿泽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3.6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

本院受理刘涛诉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鸿泽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3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大庆、李福丽: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申请执行大庆、李福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87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公鉴估字(2018)第120号评估报告及(2017)内0105执28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大庆、李福丽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印象北京2号楼9层8单元901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常雄飞、朱利平、冀福元、董海英、杜美翠、黄永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常雄飞、朱利平、冀福元、董海英、杜美翠、黄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常雄飞、朱利平、冀福元、董海英、杜美翠、黄永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田福胜、广美英、张燕君、张金中、张兴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田福胜、广美英、张燕君、张金中、张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福胜、广美英、张燕君、张金中、张兴发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9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张燕君、罗大花、张兴发、张金中、田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张燕君、罗大花、张兴发、张金中、田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兴发、罗大花、张燕君、张金中、田福胜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9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常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娅茹诉被告常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常欣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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