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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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兆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宇、张红霞、刘荣:

本院在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景通估字【2018】第06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5)赛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赵小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炜诉被告赵小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泽斌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烁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李俊业、张丽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李俊业、张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俊业、张丽慧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贾波、白妙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贾波、白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波、白妙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赵青春、张志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赵青春、张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青春、张志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程丕国、赵凤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程丕国、赵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程丕国、赵凤玲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王竣德、武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王竣德、武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竣德、武慧珍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韩志刚:

本院在执行梁二卫申请执行韩志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执18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吴俊义: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芹诉吴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俊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玉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30000元×2%元×16个月,从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7月31日);二、被告吴俊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芹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玉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8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张玉芹负担88元,被告吴俊义负担11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赵乃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辉诉赵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乃君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乃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辉借款本金人民币21400元,支付利息11128元(21400元×2%元×26个月,从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本息合计32528元。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乃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张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宏雨诉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宏雨借款本金人民币83580元。案件受理费309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宏雨负担1207元,被告张龙负担22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徐家农资经销处诉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巴特尔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徐家农资经销处农资欠款本金8892元,支付利息711.36元(8892元×2%元×4个月,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合计9603.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王海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兴慧诉王海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海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李兴慧与被告王海英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佳启(2014年10月11日出生)由原告李兴慧抚养,被告王海英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王佳启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佳启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三、驳回原告李兴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晓辉诉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海军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晓辉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合计38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德泉诉巴根那、尹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巴根那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巴根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德泉借款本金人民币5320元、支付逾期利息133元(5320元×0.005元×5个月,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二、被告尹乌云对被告巴根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巴根那、尹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海双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春辉诉海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海双全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海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春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元,支付利息6200元(12400元×2%×25个月,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二、驳回原告高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高春辉负担12元,被告海双全负担6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杜永胜、龙棠: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色音乌力吉诉杜永胜、龙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杜永胜、龙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永胜、龙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色音乌力吉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2375元(12500×0.005元×38个月,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本息合计14875元。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永胜、龙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白文学: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振有诉白文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文学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振有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合计30800元。案件受理费计5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韩乌日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翟国云诉韩乌日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乌日根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翟国云与被告韩乌日根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翟国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吴呼日查: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小艳诉吴呼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呼日查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呼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小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包小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包小艳负担150元,被告吴呼日查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包永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存贤诉包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永全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永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存贤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7600元(20000元×2%×19个月,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6月19日),本息合计27600元。案件受理费6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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