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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5-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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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闫水英、李飞、张学花:

本院受理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云、闫水英、李飞、张学花、卢丽娥、李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李云、闫水英、李飞、张学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922民初3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李志刚偿还原告截至2024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5万元,欠息6.97万元,被告李飞偿还原告截至2024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5万元,欠息7.68万元,被告李云偿还原告截至2024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5万元,欠息7.5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卢丽娥、张学花、闫水英承担此笔贷款的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所有被告承担其它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

姚志、张栓枝、武小平、吴惠:

本院受理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志、张栓枝、武小平、吴惠、崔吉、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姚志、张栓枝、武小平、吴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922民初3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1、请判令被告姚志偿还原告截至2024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欠息5.79万元,被告崔吉偿还原告截至2024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3.74万元,欠息3.72万元,被告武小平偿还原告截至2024年2月28日借款本金15万元,欠息4.7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吴惠、王萍、张栓枝承担此笔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所有其它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

刘儒:

本院受理原告任玉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

王哲、张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王哲、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207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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