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协助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开出50万元的罚单,并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扣缴完毕。
呼铁中院在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为处置该股权,该院在评估过程中向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公司收到协助函后拒不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多次催促,并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仍拒不提供资料,造成法院在期限内无法完成评估工作。对此,经该院合议,向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万元的决定,以示惩罚和威慑。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经自治区高院复议,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自治区高院作出复议决定后,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呼铁中院依法扣缴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的50万元。罚款后,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法院评估工作,提供了涉案股权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现涉案股权已完成评估工作,进入拍卖阶段。 (张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