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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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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内蒙古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RT28Q9H)将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苗婵,女,系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慎将工作证(证号LD017)遗失。特此声明。

内蒙古陆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财务章(编号:1502990057734)、法人章(编号:1502990057736)遗失,声明作废。

张学军因保管不善,遗失名下蒙GX871挂(黄)车辆营运证,证号:奈150525009273,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RA082(蓝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107387,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V052挂(蓝色)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6005884,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84346(黄色)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6006083,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74760(黄色)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6002214,声明作废。

内蒙古婕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7J6FYR8M)遗失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张霞法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本人卢红冰,女,系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慎将执行公务证(证号15100659,有效期2022.1.1-2026.12.31)遗失,特此声明。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紫金阁休闲会馆将税务UKey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111635477,声明作废。

土默特右旗美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1921000429103,开户银行: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账号:1001001220000000010147,声明作废。

李巨魁,身份证号:152628195709042571,因不慎将《房屋他项权证》丢失,证号为蒙(2023)丰镇市不动产证第0000625号,房屋座落在丰镇市明珠小区16号楼3单元501号,现声明作废。

内蒙古浦恒科技有限公司,丢失开具给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供热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203130,发票号码:02836661,声明作废。

2024年5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御品堂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旭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50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志合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亚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179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1日

■公告

包头市中尚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郝晓丽、乔小瑞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425号、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438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下午3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1日

■法院公告

崔丽娟:

一、本院受理原告杨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78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丽娟偿还原告杨宝林借款本金7万元;二、被告崔丽娟向原告杨宝林支付利息115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彤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傅伟、李涛:

本院已分别受理申请人唐登文、吴玉林、张小洪、薛有、唐勇、闵思琼、谢永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400号--40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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