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裁定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净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净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3年11月2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净土公司破产。2023年5月15日,管理人拟订的(2023)净土破管字第24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净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以书面方式表决通过,2023年5月1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现将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公告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到2024年5月1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共有1笔,总额为2500元,税收债权共有1笔,总额为8876.78元,普通债权共有3笔,总额为7819392.62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经清算,净土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319285.27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至2024年5月13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共计821242.78元:
未发生但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包括分配公告费用、差旅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费用等,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预留破产费用2万元整。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截至2024年5月13日,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净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478042.4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1、第一顺位职工债权2500元,受偿金额2500元,受偿率100%;
2、第二顺位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受偿金额8876.78元,受偿率100%;
3、第三顺位普通债权7819392.62元,受偿金额466665.71元,受偿率5.97%。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本次破产财产的分配拟采用货币支付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申报时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如债权人原提供的账户信息
(2023)净土破管字第27号
发生变动,应当在分配公告发布前向管理人提供新的受偿账户信息。
(二)分配步骤
本方案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和内蒙古法制报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由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实施分配,除发生放弃受领分配权力需再次分配或者后续发现可分配财产的情况外,实施一次分配。
(三)分配提存
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无需支出的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比例,直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六、追加分配
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有追回的货或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不再重新表决。
特此报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净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4年5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净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