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已告知我作为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的诉讼程序,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近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正在大声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伪证等行为时有发生,即侵害了诚信当事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防范,对倡导诚信诉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并宣读”的规定,制作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在开庭审理前,法庭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当庭宣读,有效提醒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并应当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为高质量庭审营造严肃的诉讼氛围。
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是该院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提升公众诚信意识、维护司法权威的一项举措,旨在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现象发生。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是净化诉讼环境的一次有力尝试,也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既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也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妨碍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和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行为。一旦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勒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