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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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苗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栋与被告苗瑞峰,第三人内蒙古广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苗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高栋商品砼款1544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0元(原告高栋已预交31316元,退还其5396元),由原告高栋负担10139元,由被告苗瑞峰负担1578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杜军、方中辉、李喜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大江润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被告杜军偿还借款100万元。2、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被告方中辉、李喜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ロ(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张飞、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培虎诉被告张飞、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6-2-404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张学梅、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宝诉被告张学梅、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内0602民初5504号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6-1-601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周宏达、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内0602民初5509号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5-2-404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50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王丽: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薛慧与被申请人王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财保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22020612008838551),冻结期限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孟四和、陆美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有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ロ(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233)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闫建平:

本院执行原告刘利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ー、(2017)内0602执恢1202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闫建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东街19号街坊23号2单元503室(产权证号:041587)房产一处过户到竞买人高冬(身份证号:152722198203270615)。二竞买人高冬(身份证号:152722198203270615)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梅诉被告乔琳君、屠长彬、屠鑫雨、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乔琳君、屠长彬、屠鑫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8)内0602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依法轮候冻结屠玉平在鄂尔多斯市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屠玉平在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干嘎布仁:

本院受理白丽君诉干嘎布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干嘎布仁向原告白丽君偿还借款15000元;二、给付时间、方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175元由被告负担,49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张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6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5月8日前欠付利息126.8115万元;并从2012年5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1074.48万元;按月息二分支付从2018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刘琴、郝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被告刘琴、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75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号审判庭(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郭红霞:

本院执行原告田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4)东执字第6984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郭红霞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华麟小区4#321号 (产权证号:131020900109)房产一处过户到竞买人郭姝蕾(身份证号:152726198805110024)。二、竞买人郭姝蕾(身份证号:152726198805110024)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梁飞:

本院在执行杨银霞申请执行梁飞、周建平、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梁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3-3-306室 (合同编号:2013-8026768)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赵二文:

本院执行的刘少弟申请执行赵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6)内0602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二、(2016)内0602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三、房地产估价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苏治国:

原告白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治国偿还原告白文斌借款20.6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李钢:

本院受理苏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钢偿还原告苏雪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李国平:

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靖、李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靖、李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65845.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第一笔以14266.85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11696.52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三笔以41567.17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四笔以498315.23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李永强、温海丽:

本院受理原告贾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陈三美: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汇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黄炳彰:

本院执行辛利军与黄美云、黄炳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联系不到你,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恢2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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