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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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湧、蔺福霞:

申请人黄前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科尔沁牛业商业楼2层1号的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号:2009147813、2009147814)交到本院。逾期未交,该房所有权证声明作废,本院依法强制过户给买受人王永胜。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冯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45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聂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聂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聂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利息1827126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5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聂海涛负担19243元,由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1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宁金叶、武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张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英与被申请人张华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姜文革与被上诉人曹洁群、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郭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慧与你民问借货纠纷一案,本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郭建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慧借款3200元及利(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问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王树林(又名王树齐)、钟婷:

本院受理原告安世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张岩:

本院受理朱有换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赵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殷树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6日

吴春胜、吴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6日

吴小明、包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包百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811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我院受理锡林浩特市新居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北京通州次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何鹏:

本院受理申请人杜鑫与被申请人何鹏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4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海农药商店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海青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科右中旗大海农药商店农资款32000元;二、驳回原告科右中旗大海农药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马永钢: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白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乌云必力格诉被告白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222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内蒙古海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李宇栋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将内蒙古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路昭君花园D座一至三层(呼字第008号中的D座4号)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李宇栋(15010419640305091X)名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刘金海:

本院受理刘芳申请宣告刘金海公民失踪一案,经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新华东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6年1月2日刘芳(1501021972****3022)曾以其父亲刘金海(1501021935****3013)离家出走为由来所报案。查找其父刘金海至今未归。现我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望刘金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曹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芳诉被告曹宏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石云丽:

本院受理原告乔拴成、邢瑞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建友混凝土搅拌站、呼和浩特市鼎杰混凝土搅拌站、赵军、石云丽、云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前四名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每月2%从201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2、判令第五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比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崔萍、王永平、边纬、张其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萍、王永平、边纬、张其兵、边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止2018年8月20日的借款本息1903230.50元,并支付罚息和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郭海明、曾华嵘:

本院在执行郭叶申请执行郭海明、曾华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4)临法执字第14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各1份)、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崔希蛟: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振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熊振伟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崔希蛟偿还借款100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000元(10000元×35个月×0.02元),本息合计17000元;三、从2018年12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至履行完止按月息2分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窦常宝、谢玉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布和巴特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薛占东、杨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曾丽梅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曾丽梅与被告王伟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刘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江与被告刘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俊富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赵春江欠款本金23200元。另给付从2018年9月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春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俊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郭万林、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伟与被告郭万林、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字6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王洪伟与被告郭万林、张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王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洪伟负担50元,被告郭万林、张娟负担4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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