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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5-01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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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雅妮)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正式施行。为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4月29日,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悉,《条例》共7章60条,明确了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坚持源头化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确立保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全过程;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警调、诉调、检调、访调对接,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完善公证、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工作职责。下一步,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质效,加快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洪舫就人民法院如何促进《条例》有效实施作了介绍。她表示,全区法院将从启动擦亮“北疆枫桥”品牌、提升诉源治理效能活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机制衔接,抓好司法保障工作以及开展指导调解宣传季活动等三个方面发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促进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有效化解。

针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将从哪些方面进行贯彻落实的问题,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妍表示,呼和浩特市将以“首善之地”的标准,迅速推动首府各地区各部门将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计划,列为“八五”普法重点普及宣传的地方法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优化“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机制,打造多元化调解格局;联同公检法等部门为调解员提供“菜单式”业务培训,建强多元化调解队伍,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推动首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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