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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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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告

赵丽华(身份证号码:15222119751227162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赵丽华身份证复印件;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6、现场拍摄照片4张,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像光盘4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决定予以你(单位):1、罚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元(¥:3700.00元)整;3、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玉泉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玉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医罚[2024]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地址: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小区北门,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公告

内蒙古环晔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9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30日

■公告

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君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欣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昝鹏飞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30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3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30日

■公告

内蒙古环晔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石成荣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49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30日

■公告

张北运嘉建筑工程队:

你单位职工符战军,于2024年4月1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如对符战军受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有异议,将承担举证责任。请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及相关证据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认定结论。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化德县人社大楼四楼工伤股领取该举证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化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通知

王磊(身份证号码:152801198505205919)、高浩洋(身份证号码:152722200004256132)属我公司外派至鄂尔多斯市绿沣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与您二人《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2月29日期满终止,合同到期后原工作单位已不再需要该岗位,我公司多次与您协商办理终止手续并为您推荐工作岗位,至今您未有继续选择工作的意向且未与我公司办理任何手续。请于登报之日起5日内到我公司办理书面终止劳动合同及社保转移等有关手续。逾期而产生的不利后果需由您本人负责。

鄂尔多斯市众擎对外劳务承包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3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白治峰、薛敏、白永峰、巴特尔、杨小平、白莲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王文东与杨占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王文东于2024年4月26日将白治峰、薛敏、白永峰、巴特尔、杨小平、白莲娥于2007年1月22日欠其的债权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杨占强。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杨占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王文东2024年4月30日

■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内蒙古鼎锋丰谷农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将郭燕、王鹏、鄂尔多斯市亿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023)内0627执异256号转让给屈在喜(身份证号码:152701198302044216)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郭燕、王鹏、鄂尔多斯市亿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截止2020年8月31日拖欠本金3948187.9元,利息3942034.05元以及自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力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力一并转让。

内蒙古鼎锋丰谷农业有限公司、屈在喜(身份证号码:152701198302044216)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及义务承受主体上述债务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各债务、担保人及义务承受主体等立即向屈在喜(身份证号码:152701198302044216)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鼎锋丰谷农业有限公司

屈在喜2024年4月30日

■遗失声明

邹可帆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宇新天地项目2号楼2单元1002号房购住宅款收据遗失,金额:1427元,收据号:0347739,声明作废。

孙国泰将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遗失,学号:2305160118,特此声明。

张志杰将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遗失,学号:2305160137,特此声明。

将内蒙古晟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签遗失,声明作废。

清水河县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车号蒙AU178挂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24010838,特此声明。

王明放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37218274,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翔通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K1690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2004370,蒙AK1532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2004369,特此声明。

内蒙古佐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54664,声明作废。

李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R150110271;身份证号:150921201709270089,于2017年9月27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其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其父为:李鹏飞,其母为赵瑞萍,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振利华塑料厂,公章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A0NQ34894,声明作废。

内蒙古中海恒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210029282,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印章编号:15020210029283,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印章编号:15020210029286,法定代表人:王聪明,声明作废。

内蒙古天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90029556,声明作废。

内蒙古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M6RDR97)将公章,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4年4月30日

■换发声明

王一涵《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22年2月3日00时35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蒙医医院出生,父亲:王天旭,母亲:张忠敏。出生证明编号:V150000805,声明作废。

2024年4月30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鄂尔多斯市永信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2MAC7UY3E5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贰佰万元减至人民币伍拾万元,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该公司联系。

鄂尔多斯市永信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对赤峰佳合天山制药有限公司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因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阿税强拍〔2024〕1号

赤峰佳合天山制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50421114923348)

鉴于你(单位)(地址:阿旗天山镇海天路南南桥西500米)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对你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部分税款、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

2024年4月7日

■寻人启事

胡春艳,女,身高160厘米,身份证号:1501021974****1540,于2009年9月从家中走失至今未归,望知情下落者与陈女士联系。电话:136847407041。

联系人:陈女士2024年4月30日

■债权转让通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博: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赵丰凯与李勇(身份证号:150102196409081538)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权利人赵丰凯已将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6859号判决书所载明的原告(赵丰凯)所享有的一切权益(核减掉:11611513.14元)一并转让给李勇,现依法通知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博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博直接向李勇履行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给付金钱等义务。

通知人:赵丰凯

李勇

2024年4月30日

■仲裁公告

沃荣清(152128196410170015):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方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47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仲裁公告

敖立柱(152128195008080017):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方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50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仲裁公告

郭双良(152128196502050010):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方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51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仲裁公告

苏岳宝(152123195801100036):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方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80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仲裁公告

何淑兰(152128195308070021):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方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81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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