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长期以来因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被和林格尔县大队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行驶证、未登记注册的持车辆合格证及发票等有效证件到和林格尔县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未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和林格尔县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进行强制报废,望广大人民群众相互告知。
联系电话:0471-7191410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林格尔县大队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