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托农商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实现持续稳健发展,经托克托农商银行董事会研究,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托克托农商银行董事会。(二)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时-12时。(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四)会议地点:托克托农商银行总行二楼报告厅(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凯旋门酒店西侧)。(五)会议出席对象:1.托克托农商银行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托克托农商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等工作人员;4.有关部门领导。
二、会议审议内容
(一)审议《2023年度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二)审议《2023年度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2023年度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工作报告》;(四)审议《2023年度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五)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履职尽责监督评价报告》;(六)审议《2023年度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评估报告》;(七)审议《关于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八)审议《关于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和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财务预算安排》;(九)审议《关于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情况报告》;(十)审议《关于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十一)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村镇银行改革化险实施方案》;(十二)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实施方案》;(十三)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审慎评估调查报告》;(十四)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权转让协议(样本)》;(十五)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清产核资报告》;(十六)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资产评估报告》;(十七)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吸收合并协议(样本)》;(十八)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后的资产负债表(预测)》;(十九)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吸收合并公告(样本)》;(二十)审议《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待遇薪酬管理办法(审议稿)》。
三、其他事项
(一)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其中: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有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托克托农商银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需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的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托克托农商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会议签到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8时-8时50分。(四)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韩女士17804712636,陈先生15354886386,电话:0471-8566406,地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凯旋门西侧托克托农商银行六楼董事会办公室。(五)本行此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材料置备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欢迎各位股东查阅。查阅联系人:韩女士17804712636。(六)如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和地点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内蒙古源盛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博龙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你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0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5月24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4年6月8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25日(2024年7月3日)下午14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05第一仲裁庭联系人:赵雪,联系电话:0477-8381212、18147309616)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仲裁公告
乌仁图雅(身份证号152634196601278429):
呼格吉勒图(身份证号15263419640420511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仲裁公告
乌力吉(身份证号152634197004180014):
额日克其其格(身份证号15263419761030752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6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拍卖公告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10时在天正温泉公馆二楼我公司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通用门式起重机(龙门吊)一台,参考价为19万元,竞买保证金5万元。
拍卖标的说明:
拍卖标的以现状有保留价拍卖,竞买人可在展示期内向我公司咨询、了解标的状况、瑕疵;本公司及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成交标的由委托人向买受人移交,标的相关手续及现状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为准。竞买人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拆解资质,因拆解拍卖标的物而产生的相关风险责任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成交后,竞买人(买受人)需支付拍卖人公告费及拍卖佣金11000元。
报名及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会前一日下午5时止。
报名须知:竞买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拆解相关资质;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拆解相关资质、竞买保证金转账凭单,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保证金额及汇入账号信息:
户名:内蒙古宇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开源路今日尊府支行
账号:15050167663700000608
报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天正温泉公馆二楼207室
咨询电话:13500688567 13015286110
内蒙古宇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遗失声明
本人丁爱民,身份证号410504195002122020,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秋实瑾峯汇18号楼二单元101网签合同、发票、分户图原件丢失(网签合同编号XS2022108740),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鑫烨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114000005991,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公章丢失,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荀利威,声明作废。
化德县鼎昊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2MADAQ63B7X,公章丢失,法定代表人:万会龙,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金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遗失,证件号为C1506002015027130137101,声明作废。
孙宏磊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阳光美居公租房小区9号楼1单元1312号租房合同遗失,合同编号:GSH20211838,特此声明。
2024年4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
党旺元、贾秀兰、党千闳(党伊荣)、郑伟: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任艳国与吴婷婷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任艳国将其对债务人党旺元、贾秀兰、党千闳、郑伟享有的借款本金为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等相应债权转让给吴婷婷。
望债务人党旺元、贾秀兰、党千闳、郑伟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吴婷婷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任艳国
2024年4月24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张敏女士,(身份证号152530198609300027),你已经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向我公司提供无法上班书面通知证明的情况下,连续10余天未到新岗位上班,以旷工的方式对抗公司的正常、自主经营管理。公司在通知工会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2024年4月8日起,公司已经通过EMS连续两次向你本人邮寄解除通知,但均被拒收,现通过登报方式予以送达。
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4月24日正式解除,我公司于2024年5月停止缴纳保险。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4日
■法院公告
孙文义、郭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义、郭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207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