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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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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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林、内蒙古东亚鸿基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金林、内蒙古东亚鸿基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金林、内蒙古东亚鸿基铝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3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裴东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瑛诉被告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金管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

本院受理原告吕绥生诉被告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杨成、秦欣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锋诉被告杨成、张敏、秦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陈柯彤:

本院受理李百胜诉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柯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7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柯彤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农产品批发市场3号商铺301、302、303、304、305、306、307、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

418、419、420、421、422、423共29套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袁全枝、呼和浩特市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清诉被告袁全枝、呼和浩特市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袁全枝、呼和浩特市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内蒙古汇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绪诉被告内蒙古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汇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富森、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2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杨银小: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红与被告杨银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银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二红借款本金5398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39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李二红负担900元,由被告杨银小负担1150元;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被告杨银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调诉裁第二团队第九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温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云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22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城市建设第二团队420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朋珍、段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朋珍、段丽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代偿款16150832.49元(其中:代偿银行贷款本金15000000元、银行贷款利息1140832.49元),以及自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即2018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暂为7681400.06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执行费1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朋珍、段丽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所产生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苏志强,苏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苏志强、苏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志强、苏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王斌偿还借款本金3450000元:二、被告苏志强、苏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斌借款3450000元的利息5589000元及以本金34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74元,由被告苏志强、苏翠香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张朕龙:

本院在王美玲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6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万利御景佳园18-1-1003室(合同编号:2011-0003972)。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苏怀斌、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文与你们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62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张学梅、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云小与你们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50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孟克、杨美霞、任凤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建军与被执行人杨美霞、任凤武、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美霞、任凤武、孟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克在鄂尔多斯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子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孟克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12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并放弃生活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09)东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孟克,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侯跃飞、张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7日

陈雪峰: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振风诉被告陈雪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股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丁平:

本院在郝二小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29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汇峰晶座商住小区4-1-302室 (合同编号:2016-0007968)。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马毛女、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三承担担保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薛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恒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138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城市建设第二团队420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淡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元俊诉王兵、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执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内062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汪存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汪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刘翠兰、张永喜:

本院受理的薛兵义申请执行张永喜、刘翠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的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达执字第3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刘翠兰蒙KRN 883小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9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苏建军:

原告单丰诉被告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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