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车辆自公告之日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持有效证明前来办理车辆返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对下列车辆进行处理,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胜区大队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