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文、徐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长生、王玲玲、徐长海、吴秀玲、王福文、徐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24)内0782民初734号、(2024)内0782民初92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4月17日
熊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熊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20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