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讯近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三支队临河大队临河中队民警在收费站,对一辆冀J牌照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散发着浓浓的酒气。
随后,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1mg/ 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驾驶人进行了相应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国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