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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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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27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3)内012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任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鼎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物业费5082元、垃圾费265元,共计534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0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志刚与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置参考价及网拍、异议流程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现场勘验通知书》我院依法对你公司名下所有的存放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1.900型彩钢单板压瓦机1台;2.840型彩钢单板压瓦机1台;3.840型防尘网单板压瓦机1台;4.通过式钢材除锈丸机1台;5.5吨型吊车1台;6.10吨行吊车1台,进行处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并在2024年5月13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抽取评估机构程序,2024年5月20日上午10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现通知你准时到场。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4月10日

张登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张登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4月10日

李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志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4月10日

杨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4月10日

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白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4月10日

王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国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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