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CGTX3E5E,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将内蒙古佰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遗失(法定名称章编号:15062110029679),声明作废。
内蒙古九洲贸易矿产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遗失银行存款人查询密码纸,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路支行,账号:003101201200100656,核准号:J1910009502302,声明作废。
内蒙古首府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将蒙A78837(黄色)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8003716,声明作废。
车主徐永栓将蒙AL194挂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2000572,声明作废。
白向瑞、李红茹不慎遗失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5日开具的购房收据1张,收据金额:125178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整,收据号码:0121071,特此声明。
业主刘志伟,购买创维如意世家小区,房号3-2-1701,遗失购房发票,发票代码015002000205,发票号码02699143,发票金额1515444.95元,发票税额136390.05元,声明作废。
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族乡河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开户许可证丢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开户许可证号:J1965000618301,账号:0607035809200128168,声明作废。
卢文博(身份证号:150121199810274312)不慎将内蒙古慧谷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慧谷上品一期慧谷明庭3号楼1单元202购房收据1份遗失,票号:3341296,金额:448491元,声明作废。
被拆迁户姓名巴肖英,身份证号:150105196904292112,遗失回迁证,原郊区鱼种站平房宿舍回迁住宅楼。回迁住宅楼地址:赛罕区正喇嘛营村回迁2号楼4单元5层中西户503房号,建筑面积:84.7平方米,回迁证存根:013,以上遗失,声明作废。
朱乌日乐遗失实习律师证,证件编号:1513192312001357,律所: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超百货店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信用代码:92150105MA0RRFWK73,声明作废。
赤峰汇尔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55AA72,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额伊勒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1 150105341457391X)将单位公章遗失,印章编号:15010510010480,法定代表人:熊杰,声明作废。
内蒙古鹰翔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0133481,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秦甜甜,印章编号:1502040133482,声明作废。
赛罕区霞坤日用品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0PCUE65W, 注 册 号 :150105600267452,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张晔兵,不动产权证书丢失,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3210JC00154F00010001,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1905号,坐落: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土不革占行政村土不革占村,声明作废。
包头市谢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R27TD2H,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鑫天源小吃部将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3MABQG8Y22P,声明作废。
霍东玲《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06年3月31日10时40分在霍林郭勒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父亲:霍占成,母亲:夏彦莉,出生证明编号:F150265554,声明作废。
内蒙古巨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账号:0550110110400041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腾飞路支行,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1910031940105,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霍尔奇镇那克塔鄂温克民族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721ME2285821W)将财务章,法人章遗失,法定代表人:孙旭东,声明作废。
2024年4月9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研究决定,锡林郭勒盟慧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MAC10X5T9U),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万元减资至人民币30万元。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本公司联系。
锡林郭勒盟慧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公告
内蒙古璟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武军(回劳人仲字〔2024〕17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武军(回劳人仲字〔2024〕176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931元(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6000元/月×9月+6000元/月÷21.75天/月×7天);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工资55931元(6000元/月×9月+6000元/月÷21.75天/月×7天);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元(在职期间为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共10个月零7天);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社会保险。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公告
内蒙古震泰煤化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市军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开庭后第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荦荦、被申请人乔艳霞及你公司之间关于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57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15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仲裁公告
白斯庆(身份证号152724196607120027)、内蒙古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乃登与你们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8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仲裁公告
丁宇明(身份证号11010819671217636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都支行与被申请人常选及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4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盼、申请人李通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被申请人高素珍及你公司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亿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陈祖蓉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6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通知
东文涛同志在2024年2月28日提出辞职申请后,至今未回矿办理离职手续,在履行合同期间无故旷工,严重失职并违反我矿的规章制度。现通知你自本通知发出5日之内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返回,我单位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对你做除名处理(联系电话:0477-3952233)。
内蒙古北联电高头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