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将对以下长期未发生收付款业务的不动户及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的企业所开立的账户进行清理,请以下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开户网点办理重新启用或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账户,我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做销户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以下单位自行承担。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