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致: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102室业主穆志会(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7810)
您与我公司于2010年3月8日订立的《合同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1层102#房屋,房屋面积86.6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1938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合同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合同书、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9日
■通知
致: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201室业主梁鹏刚(身份证号码:1526311985****2115)
您与我公司于2010年2月6日订立的《合同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2层201#房屋,房屋面积86.6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2108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合同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合同书、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9日
■通知
致: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601室业主张德刚(身份证号码:1501211982****3533)
您与我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订立的《合同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6层601#房屋,房屋面积86.6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2058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合同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合同书、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9日
■通知
致: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602室业主赵晓东(身份证号码:1526271984****251x)
您与我公司于2010年7月3日订立的《合同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盛家园10号楼4单元6层602#房屋,房屋面积87.8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2358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合同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合同书、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9日
■通知
致:恒盛家园9号楼2单元401室业主栗林峰(身份证号码:1526311985****4217)
您与我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订立的《合同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盛家园9号楼2单元4层401#房屋,房屋面积86.6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2188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合同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合同书、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旭:
你李旭、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本人鲁世明烛岚苑项目1、2、4、6号楼挖运土方工程款774000元及其2012年11月16日之后至实际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本利全部转让于鄂尔多斯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你向鄂尔多斯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转让人:鲁世明
受让人:鄂尔多斯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9日
■公告
玉泉区致琛冻品经销部: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曦与被申请人玉泉区致琛冻品经销部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玉劳人仲字[2024]92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