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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武新顺、胡计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永在、刘二在、张吉龙、王改荣、武新顺、胡计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新顺、胡计秀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张林喜、邓红英、任长有、徐俊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林喜、邓红英、任长有、徐俊霞、胡豹豹、王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林喜、邓红英、任长有、徐俊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秋香诉被告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

刘燕飞、吕燕燕、崔有贵、王俊梅、刘外方、郭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燕飞、吕燕燕、崔有贵、王俊梅、刘外方、郭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燕飞、吕燕燕、崔有贵、王俊梅、刘外方、郭兰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3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

刘外方、郭兰英、崔有贵、王俊梅、刘燕飞、吕燕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外方、郭兰英、崔有贵、王俊梅、刘燕飞、吕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外方、郭兰英、崔有贵、王俊梅、刘燕飞、吕燕燕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3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候云瑞、张丽娜、王润在、李月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候云瑞、张丽娜、王润在、李月林、梁雨兵、赵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候云瑞、张丽娜、王润在、李月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要根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要根平、王旭明、王芳芳、李云关、高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要根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

金建军、傅和定:

我院受理的王海军申请执行金建军、傅和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建军、傅和定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家园7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景通估字[2018]第0663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家园7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市场价1205560元。

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134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金建军、傅和定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家园7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评估价为120556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024726元,降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5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度15%。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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