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召书与被告李俊峰、马贵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2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王换换、王强英、高瑞春、张毛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王换换、王强英、高建春、何栋、高瑞春、张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换换、王强英、高瑞春、张毛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段颖涛、曹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晓龙、刘秋坪诉被告段颖涛、曹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牟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宽林诉被告牟磊、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9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案号:(2018)内0105执210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杨旭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哈斯宝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4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斌请求本院追加你为该案被执行人,并由你在承诺书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杨旭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案号:(2018)内0105执210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赵文叶、周雪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保372号]一案中,案外人张科、李雪林对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小区3号楼l单元50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科、李雪林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军:
本院受理杨满贵申请执行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233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恢23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存款27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喜俊:
本院受理李军申请执行李喜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2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恢3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蒙A877HG福克斯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喜俊:
本院受理张世红申请执行李喜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1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恢3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蒙A9B719号起亚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喜俊:
本院受理杨茂林申请执行李喜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2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恢3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存款53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云敬、赵雅清、张挨锁:
本院受理徐旭东申请执行云敬、赵雅清、张挨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85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雅清位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2号楼16层2单元1602号房屋一套,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513700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聂银军: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申请执行聂银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57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聂银军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华门世家1号楼23层2单元2303号房屋一套,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312318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柳志涛、杨波、郝瑞军、武强:
本院受理李景忠申请执行柳志涛、杨波、郝瑞军、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00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杨波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双河北路如意小区1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彭成:
本院受理白文亮申请执行彭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6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3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彭成所有的蒙A6836Z思域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彭吉良:
本院受理白羽申请执行彭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48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24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存款16588.25元,查封车辆蒙A0H839号五菱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张智:
本院受理李攀攀申请执行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2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8)内0105执恢30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存款8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周智:
本院受理原告樊忠元与被告周智、王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祝世勤:
本院受理原告康桂清、被告祝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冯美捷、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被告冯美捷、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刘海军、段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被告刘海军、段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乔心宇、李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被告乔心宇、李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途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王利军、苏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被告王利军、苏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包巴达日胡、孙都加:
原告张天灵与被告包巴达日胡、孙都加、贾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包巴达日胡、孙都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天灵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13000元(50000元×2%×21个月-2000元,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本息合计63000元;2.被告包巴达日胡、孙都加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天灵自2018年6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贾玉宝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包巴达日胡、孙都加、贾玉宝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巴达日胡、孙都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唐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利息6840元,本息合计12840元;2、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2%计算利息至被告偿清借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包呼佳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勇、刘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呼佳土地承包费33750元,支付利息24975元【33750元×2%×37个月(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58725元;二、被告杨勇、刘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呼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土地承包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吴生:
本院受理原告许荣与被告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荣欠款本金3350元及支付利息322.72元,本息合计3672.72元;二、驳回原告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王国洪:
本院执行的庞丽娟与王国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执5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王国洪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保康镇闫家窑西南69号大棚经营权(经营权截止2041年12月30日)作价51003.90元,交付申请人庞丽娟抵偿案款合计51003.9元(执行标的35870元,执行费438元,大棚经营权评估费200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人庞丽娟交付差额款12295.9元)。二、科左中旗保康镇闫家窑西南69号大棚经营权(经营权截止2041年12月30日)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庞丽娟时起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