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拥东诉被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1号街坊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1443号),并判令该套房屋归原告所有;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杨禹、朱秋菊:
本院受理原告邱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原告欠付利息28.8万元;二、判令二被告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惠翠:
本院受理原告任其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欠付利息196250元;二;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周照日格图、那木拉、包胡格吉乐吐: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三起民事诉讼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周照日格图、包玉红:
原告科左后旗马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陈良、陈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两起民事诉讼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尚晓清:
本院受理申请人魏永革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尚晓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尚晓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圪卜路6号天誉国宝14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3-0*****0)查封期限为3年,依法予以轮候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划局、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张平元、杭翠花、王保平、余虹泽行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一、确认被告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鄂房权证产字第056455号、鄂房权证产字第046255号、鄂房权证产字第070514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506670号的产权证书违法;二、驳回原告刘海龙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方云风、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树梅诉被告方云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方云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徐树梅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方云风、杨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朝鲁:
本院受理其其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其其格与被告朝鲁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其其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刘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储颖诉被告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潘瑞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董果梨:
本院受理原告郭亮诉你、段守贵、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武建国、刘铁铁、赵建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武建国、刘铁铁、赵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建国、刘铁铁、赵建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6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白伟、闫枫: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白伟、闫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白伟、闫枫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陈凤勇、郭兰钦: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陈凤勇、郭兰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凤勇、郭兰钦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郭兆虎、李俊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郭兆虎、李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郭兆虎、李俊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文建、李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文建、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文建、李文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刘桂娟、斯琴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刘桂娟、斯琴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桂娟、斯琴巴特尔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刘霞、许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刘霞、许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霞、许利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全英、谷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全英、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全英、谷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李柱兵、张红燕、李贵文、刘换梅、云二乐、胡金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李柱兵、张红燕、李贵文、刘换梅、云二乐、胡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柱兵、张红燕、李贵文、刘换梅、云二乐、胡金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王永红: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立即腾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丰林路南侧公元仰山小区13幢1单元501号房屋并交付给原告(房屋价值380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被告逾期还贷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6445.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任换枝、刘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任换枝、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任换枝、刘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田立东、郭桃: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田立东、郭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田立东、郭桃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刘欣昇:
本院受理原告雷志义诉被告邢晓峰、马艳涛、刘欣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董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义诉被告董全、刘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陈四仁、吕斌(又名吕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屈俊明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刘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悦诉被告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翟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毕桂珠,白根有: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被告毕桂珠、白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