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案背后的罪恶开展主题宣讲活动砸车玻璃盗窃财物  六名嫌犯悉数落网一时贪念盗走手机  监控画面锁定黑手粗心会计转错账民警帮忙全追回满洲里警方快速破获一起故意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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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02

偷狗案背后的罪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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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源头治理与打击犯罪并重,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该院2023年办理了一起偷狗案引出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9月的一天,家住赛罕区的张先生焦急地来到派出所报案,称家中养了10多年的中华田园犬不见了。报案当日中午,张先生没有像往日一样看见卧在门口的狗,并在其经营的超市台阶上发现了血迹。张先生连忙查看监控录像,只听监控视频中“嘭嘭”两声后,狗被射伤并带走。之后,有群众陆续报警称自家的狗被偷了。经调查走访和调阅案发地周边公共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这些偷狗案件疑似是同一男子所为,经过分析研判后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某。

2022年9月17日,李某某在其租赁院落将狗肉装车发货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除查获管制弩3把、飞镖31只、加工狗肉脱毛机一台、冷库一处,狗胴体557只(重6939.1公斤,价值人民币319199元)、挂钩等物品外,还查获了成分不明的蜡丸11颗、白色塑料罐(内有白色粉末物质,重193.29克)一个、椭圆形白色块状物质(78块,重1138.9克)一袋。

至此,一起丢狗案背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浮出水面。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李某某利用管制弩、飞镖及有毒蜡丸等作案工具,使用偷盗车牌的汽车在呼和浩特地区多次射杀或盗取流浪犬、家犬的行为,系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综合李某某具有连续、多次、流窜作案,抓获现场有疑似同伙人员逃跑,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伺机毁坏扣押的手机等情节,对其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危险,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以“携带凶器盗窃”将李某某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查获的让狗快速昏迷的物质真的如李某某供述中所说的是普通的麻醉剂吗?带着疑惑,承办检察官与北京具有检测资质的专家就毒物定性检测、样本抽取的科学性进行沟通探讨,并会同公安机关、检测机构一同前往李某某存放狗肉的院落进行样本抽取。在查获的飞镖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查获的蜡丸、白色粉末物质、椭圆形白色块状物质中竟检出了剧毒氰化物,而在查获的狗胴体中检出琥珀胆碱、琥珀单胆碱的狗胴体占总数的83%,检出氰化物的狗胴体占总数的7%,未检出琥珀胆碱、琥珀单胆碱和氰化物的狗胴体占总数的10%。

面对铁证,李某某依然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一直辩称该批准备运走的狗肉是用于炼制工业润滑油,而李某某已将存有买方信息的手机折断,数据无法恢复,难以确定其供述的真实性。面对此种困境,经过反复阅卷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某在某次供述中提到:“狗在被射中之后1到2分钟就失去意识了,我就把狗拿走,然后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物流发往河北、湖南等地。”承办检察官引导办案民警通过这一线索进行深挖,对狗肉流向进行侦查,办案民警辗转河北、湖南二省最终查证李某某生产的狗肉进入了两地县城农贸市场的流动摊位供消费者购买食用。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官继续对侦查后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确定李某某长期生产、销售狗肉。2021年6月,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某村租赁院落,安装冷库,购买加工狗肉的设备,并多次射杀或盗取流浪犬、家犬,运回租赁院内简单加工后,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将狗胴体销往外地贩卖牟利。

在证据面前,李某某依然不认罪不认罚,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狗肉流入市场后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承办检察官多方查阅资料、典型案例、咨询专家学者,因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特定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构罪标准,氰化物属于司法解释中认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的物质,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量刑。最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杨晓伟王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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