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0后”夫妻一心想生儿子,先后花费19万余元,历时近两年奔波往返,在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结果却未能如愿。为此,这对夫妻与医疗管理服务公司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IVF人工辅助生殖引发的纠纷案件,这对“想借技术生儿子”的夫妇,诉请并未得到支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80后”夫妻一心想生男孩找医疗服务公司“想办法”
李某某和王某是包头市固阳县一对普通的“80后”夫妻,二人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一心想要个儿子。2021年12月14日,夫妻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了内蒙古某医疗服务管理公司的监事、股东季某某。妻子王某添加了季某某微信,并通过微信聊天向季某某明确表示已经有三个女儿了,就想要个儿子。季某某在微信里也明确回复王某“可以的”。随后,李某某和王某在季某某的指引下做了一系列的医疗检查,并在其帮助下,2022年1月17日,与季某某所在的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咨询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李某某和王某支付合同价款175000元,并前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殖专科接受“夫妻双方IVF”治疗(即人工辅助生育治疗)。2023年4月23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殖专科医生向王某告知胚胎结果,实验室结果为冷冻胚胎5枚,移植胚胎0枚。根据该结果,李某某和王某“生男孩”的愿望未能实现。
“生男”承诺未能兑现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这一结果出具后,李某某和王某认为季某某与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承诺的“生男孩”的目的没有做到,应该退回此前支付的所有费用。季某某与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则希望李某某和王某重新交纳费用,继续履行合同。
因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某和王某将季某某和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并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医疗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全额返还合同价款175000元,并赔偿治疗发生的费用20599.55元,合计195599.55元。
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仅是一个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机构,并非医疗机构,不提供医疗服务,与李某某、王某签订的合同也只是服务协议。双方合同约定,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王某提供医疗机构绿色VIP服务及代收代付医疗费用,其中公司的服务项目包括咨询服务、代收代付医疗费服务、医疗机构服务报告呈送、结果反馈、协助建档、陪同服务。而微信聊天只是合同签订前王某咨询相关医疗诊疗过程、人工受孕流程,季某某所做的咨询答复,并不是双方咨询协议的服务内容。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非常明确,并没有关于指定性别的内容,也不存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而且该公司在李某某、王某治疗期间依据合同提供了陪同服务、咨询服务,带领两人前往合同约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办理相关诊疗手续,公司对两人进行了心理疏导,提供水果、加强营养等服务,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全面履行甚至超过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驳回夫妻二人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和王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客观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的无效情形。而且双方签订《医疗咨询服务协议》中列明的“IVF服务”具体内容,只包括了疗程前检查报告呈送医生评估、并反馈结果;如需治疗,制定专业方案;协助IVF疗程前建立VIP诊疗档案;周期内专家促排方案;网络医学顾问咨询;一对一生殖医疗顾问陪同服务和服务人员取报告、带体检,并没有指定性别人工受孕的约定。李某某和王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事先作出了关于指定性别人工受孕的约定。被告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非医疗机构,不提供医疗服务,也未同李某某和王某形成指定性别的人工受孕医疗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蒙古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李某某和王某请求依法确认《医疗咨询服务协议》无效、返还相应的合同价款,并赔偿因治疗支出的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和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