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玉、赵艳茹:
本院在执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韩红玉、赵艳茹借款合同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韩红玉、赵艳茹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12层D座1224号房屋(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6110176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6110177号)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领取(2023)内0102执1925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即参考价为1047849.66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890672.21元下浮15%,即757071.2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7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57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
内蒙古柳飞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库诉被告内蒙古柳飞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任国库与被告内蒙古柳飞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24年3月6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柳飞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任国库房屋租金24000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以未给付租金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租金清偿之日止,自2023年10月1日起支付以未给付租金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租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任国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