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王国珍诉被告武满贵、武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7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当事人信息错漏,应予更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判文书中被告名称“武二飞,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更正为“武鹏飞,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1198403133913”。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6日
孙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6日
周海青、苏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周海青、苏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6日
高牛、周燕平、杨永明、王美鲜、鲁爱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牛、周燕平、杨永明、王美鲜、鲁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6日
班占彪:
本院受理原告信茹霞与被告班占彪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信茹霞与被告班占彪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信茹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26日
杨雪英、闫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杨雪英、闫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