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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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玉龙、内蒙古安个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章丽娜诉被告李玉龙、葛伟、杨波、内蒙古安个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刘福柱、任铁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福柱、任铁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贺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毛粉青:

本院受理原告丁秀平诉被告毛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孟清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恩玺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闫四区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8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候志梅: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候志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候志梅名下车牌号为蒙K1137A号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王洪山:

本院在执行王洪山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刑终182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崔骥:

本院受理原告贾学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范有福、邢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有福、邢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有福、邢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521395.49元(截止2023年7月14日),共计2021395.49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3年7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被告范有福、邢春云所有的位于新城区二环北路盛世名筑一期G-7号楼1-2层106,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0940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0941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971元,由被告范有福、邢春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22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乔明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9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苏欢: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时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4)内020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王喜明、李娜、王俊俊、张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明、李娜、王俊俊、张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4)内0207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王哲、张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王哲、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4)内0207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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