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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22

新店开业图吉利非法携带爆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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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新店铺开业,店家为了图个吉利、博个好彩头,通常会燃放鞭炮期盼好的开始,但购买、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时也要注意相关规定,避免因一时大意触犯法律。近日,一名旅客非法携带烟花爆竹准备乘坐火车时,被呼和浩特铁路警方依法处罚。

事发当日,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卓资东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接到安检员报称,旅客许某的行包内疑似携带有烟花爆竹,请求前往处置。赶到现场后,民警检查许某携带的行李时,发现她的手提袋内装有一挂1000响的鞭炮。按照相关规定,民警立即对鞭炮进行了浸湿处理。

民警现场询问得知,许某平时乘坐火车较少,不了解相关规定,她认为自己携带的鞭炮属于个人燃放类烟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能接触的物品,不会有什么危险。当民警问及许某携带鞭炮的目的时,许某表示,在呼和浩特市有一家店铺,最近准备开业,想在开业时燃放爆竹图个吉利,便将过年时燃放剩下的鞭炮携带到呼和浩特。

“烟花爆竹、酒精、汽油这类的物品都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虽然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接触到,但都是不允许携带乘坐火车的。”民警对许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向她详细讲解了乘坐火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许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给予违法行为人许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了她所携带的鞭炮。(赵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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